吉林化纤: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、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
   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


(资料图片)

  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8 号--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
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--业务办理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

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我们对公司 2023 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

独立意见如下:

  一、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

金的情况,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

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。

的情况,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,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

内的对外担保、违规对外担保情况。

  二、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

  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、使用和管理,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

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--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

(2022 年修订)》(证监会公告【2022】15 号)等法规的要求,公司和保荐机构

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、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

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、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签订了《募集资金三

方监管协议》。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。公司在履

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。

 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,以保证专款专用。根据

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》的规定,公司一次或 12 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

中支取的金额超过 5,000 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 20%的,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

方式通知保荐机构,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。

  我们认为,截至 2023 年 6 月 30 日,公司严格按照相关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

协议》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,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

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,不存在不及时、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

况。

 独立董事:徐樑华、丁晋奇、吕晓波、王玉萍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○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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